关于《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12月10日,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2016〕449号),标志着河长制全面展开,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进入新的阶段。2017年3月31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鲁厅字〔2017〕14号),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4月25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厅字〔2017〕14号)要求,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鲁厅字〔2018〕21号)。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省总河长令要求,省市县三级联动,每年开展清违整治专项行动,先后组织清河行动、“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等7轮专项行动,全省明显河湖违法问题基本清零,河湖面貌大为改观,行洪能力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但如何巩固清违清障成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河湖管理,成为摆在各级面前一道亟待解决的课题。为推动河湖管护工作由政府单打独斗向常态化全民化管护转变,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河湖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管护格局,发挥好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结合清违清障专项行动中的难点、疑点和日常监督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参考各地河湖管护工作经验,我厅起草完成了《山东省河长制湖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各市河长制办公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属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以《关于征求<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期间,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和清违清障专项行动,几易其稿。
为贯彻落实我省第7号省总河长令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河湖监管,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全民共管共治格局,我厅前期征求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并结合相关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完成了与省财政厅等6个部门的会签工作。
三、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河长制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举报事项、举报方式、举报处理、举报信息认定、奖励实施程序、对奖励适用范围、金额及资金管理和举报监督管理等共13条。
(一)举报事项。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涉河湖违法行为,以及人为破坏河床、堤防、坝体、水闸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总计六大类44个具体相关事项。
(二)举报方式。《办法》明确了三种监督举报方式:①拨打举报电话:0531-86974471,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是否有奖举报,并向接听人员提供尽可能详实的举报信息和相关问题描述、证据材料等(按照省政府统一归并政府服务热线的部署,举报电话会适时调整,有奖举报受理届时也将适时调整)。②来访、快递、信函邮寄到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收件人: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邮编:250010)。③通过“山东省河湖长制”微信公众号举报,举报方式选择有奖举报,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整举报资料。
(三)举报处理及认定。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山东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举报的接收、登记、核实、认定、回复、建档、奖励等全程工作,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做了专门规定。明确有奖举报信息受理登记后次日起,在30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应奖励金额等做出认定,填写好相关材料并附具现场照片和相关资料等全部工作。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跨区域的违法案件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并依法处理,最迟在60日内完成最终认定工作。有奖举报信息受理登记后次日起40日(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跨区域的违法案件70日)内要将核实查证结论告知举报人。
(四)奖励原则及金额。监督举报奖励实行“一件一奖”原则。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按照问题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适当资金奖励。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一般问题的,奖励举报人200元;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严重问题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重大问题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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