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我国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有很多,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指标、监测技术提出要求,但也存在覆盖不够全面的问题。首先是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规定不全面或要求相对笼统,而监测频次是监测方案的核心内容,是支撑排放量核算的基础保障,需要有技术文件来进一步明确规定。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其顺利实施,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确,更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作为基础而重要的技术指导性文件,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依据。虽然各种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已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在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和困惑,出台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针对性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现实需求。
 
  因此,为解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01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1.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大型风机、制冷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2.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1.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危险废物填埋(不含医疗废物、液态废物)、铬渣干法解毒处置单位周边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 GB 18599、GB 18598、HJ/T 301 执行。
 
  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地表水、海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2.3、HJ/T 91、HJ 442.8、HJ 164、HJ 610、HJ 2.2、HJ 19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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