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济市监办〔2021〕93号)。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是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关键节点和建立追溯体系的重要一环。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市先后出台一系列制度,对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出规定。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原食药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等,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和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进一步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对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在多次研究磋商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关要求,规范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二、重要意义

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管理,对加强“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将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的重要性、实施范围、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强调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产地  准出实施范围为我市辖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场等规模生产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实施产品:蔬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市场准入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  准入实施范围为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  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

第三部分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包括产地准出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两个方面。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宣传引导,稳步推进实施。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