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中心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22日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21〕12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现就施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简化前置性审查程序,减少证明材料提供,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效能,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积极构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推进。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对市平台依法依规履行审查程序进行简化,施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分类实施。按照“谁主张、谁推动、谁监督”原则,明确实施告知承诺主体及责任,区分不同主体类型,分类推进,确保责任全面落实。
(三)自愿参与。市场主体自愿选择是否遵守告知承诺制规则,并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执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审查按原规定流程办理。
(四)信用约束。落实《关于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菏公资发〔2021〕15号)要求,遵守告知承诺制规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生不当行为,告知承诺制实施主体要依法依规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公开。
三、实施主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和网上商城等部门作为告知承诺制实施主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制定《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内容;
(二)对《清单》内容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对《清单》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南,确保告知承诺事项顺利实施;
(四)定期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实施对象
在市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签署《信用承诺书》的供应商(投标人)、竞买人、生产(配送)企业等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下列服务事项,且所需证明事项已纳入《清单》,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情形包括: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
(二)齐鲁云采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审查;
(三)矿业权竞买人资格审查;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的情形。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清单》
1.形成初稿。实施主体根据市平台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情况,梳理已具备在线核查条件的证明事项,明确各证明事项适用的服务环节,形成《清单(初稿)》。
2.征求意见。《清单(初稿)》经市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后,由实施主体向相关行政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履行审批程序。
3.公示实施。通过审批的《清单》在市中心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实施。
4.《清单》备案。按程序将《清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5.《清单》修订。实施主体对《清单》进行修订时,应按照上述流程形成初稿、征求意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实施,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
1.告知。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服务事项时,实施主体将下列内容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
(1)服务事项以及需提供的证明事项名称;
(2)通过信息在线共享获取的市场主体相关证明事项信息;
(3)市场主体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4)实施主体认为应该告知的其他内容。
2.确认。若市场主体不认同市平台通过信息在线共享获取的证明事项数据信息,或市平台因源数据、网络故障等原因未通过信息在线共享获取证明事项数据信息,或市场主体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时,应当按照相关服务事项要求提交证明材料。若市场主体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制,视同其认可以下内容:
(1)已经知晓实施主体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愿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制;
(3)符合实施主体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4)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是市场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3.承诺。市场主体选择告知承诺制后,实施主体直接办理其申请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程》要求,通过线上即时核查方式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市场主体无需签订承诺书。
六、信用约束
实施主体按照《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施行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菏公资发〔2021〕17号)规定,对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准确记录并公示,并按规定推送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采取柔性处理方式,对首次发生情节较轻不当行为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市场主体实行“首错不罚”制度,督促市场主体进行自我约束。
七、实施保障
(一)强化信息公开
将告知承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公开目录,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目录内信息通过市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接受业务指导
主动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各类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业务指导,有序推进市平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保障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
实施主体要通过实地培训、在线宣讲等方式将告知承诺制政策内容及时传达至市场主体,为市场主体提供平台操作指引,确保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平台操作。
(四)开展好差评价
将告知承诺制实施情况纳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好差评”评价范围,市场主体可在服务事项办理结束后对实施主体告知承诺制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市中心将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持续提升市平台服务效能。
(五)严格工作考核
将告知承诺制实施情况、技术保障情况等列入市中心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督促其履职尽责,确保告知承诺制在市平台顺利落地、取得实效。
八、其他
本意见由市中心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 原开具单位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1)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投标人)资格审查 (2)矿业权竞买人资格审查(企业)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 线上查验 |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发证主体 |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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