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联合财政局、医保局下发了《关于按照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规定,要求统一缴费基数政策。在未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前,我市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按上月工资核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按照工资总额核定。省级统收统支后,我市逐渐过渡到个人缴费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与省里政策相统一。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9〕108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三、主要内容
自2021年9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基数。单位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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