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渝府发〔2011〕25号)和《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第三条 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四条 执行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区财政局每月根据区残联提供的《重庆市长寿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联合区残联下达资金文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存折或银行卡中。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存折或银行卡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重庆市长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残联。
(三)审批。区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残联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批材料、公示情况、资金发放记录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八条 动态管理:新增补贴对象,从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发放补贴;若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区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残疾等级变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区残联、区财政局将不定期检查各镇(街道)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违规行为,要求违规单位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各镇(街道)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区残联、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重庆市长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3)。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长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
2. 重庆市长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重庆市长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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