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我省水利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水许字〔2019〕72号),结合我厅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省水利厅在开展相关水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省水利厅抽查事项清单的行政检查工作。除另有规定外,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开展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涉及防汛抗旱安全、农村饮水安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大调水工程运行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或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检查有明确规定的;

(二)因上级部署、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检查。

第六条  省水利厅建立由行政许可处牵头、有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行政许可处负责牵头协调全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权责清单拟定调整省水利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相应具体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及对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本领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监管系统上操作进行,全程留痕、流程可溯。省监管平台将抽查相关信息自动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清单由行政许可处组织制定,具体由各监管处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后确定的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实施清单(行政检查事项),制定本处室负责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处室、检查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清单作出调整:

(一)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订或废止的;

(二)检查职责调整由省政府其他部门或市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新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需要调整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随机抽查清单要素的情形。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由承担监管处室提出,由行政许可处按工作程序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与抽查事项清单、处室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统称“两库”),并对“两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监管处室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处室职责分工,建立与处室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及时维护省监管平台有关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应检查对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登记信息仅用于检查目的,除按规定以检查结果方式向社会公开的外,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监管处室提出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报政策法规处(水政执法监察局)统一建库并及时维护省监管平台有关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为满足执法检查要求,监管处室应积极配备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监管处室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和监管对象更新情况,同时考虑年度执法检查重点,及时对“两库”进行调整。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监管处室进行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发生变化的,所在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报政策法规处(水政执法监察局),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


第三章  抽查计划制定

第十五条  各监管处室每年年初制定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行政许可处汇总,形成省水利厅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在水利厅门户网站公开,并报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及频次、预估抽查对象数、检查时间、检查主体及责任处室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主体,可以增加抽查频次。对有多次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组织临时抽查的,监管处室应在开展抽查前,将抽查计划报厅行政许可处备案。


第四章  确定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  各监管处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执法重点,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通过随机抽选、定向随机等方式抽取检查对象。

同一个监管处室在实施抽查时,在同一段时间内,不同的行政检查事项涉及同一个或同一类检查对象的应合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检查不得少于2人,应当通过摇号、随机抽取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能参加检查的,应当重新选派。

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经监管处室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二十四条  对特定领域专业性、技术性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技术人员等参与辅助抽查。


第五章  开展抽查和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处室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指导。

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由监管处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业务标准与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并可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照检查标准,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一般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采取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并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制作执法检查记录,由被抽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对象,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逐个反馈被检查对象。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处理决定,或按照权责清单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水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管处室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传省监管平台和省水利厅双随机专栏。

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各监管处室及时将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情况归集至省监管平台数据中心信用信息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等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使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等。

第三十六条  各监管处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省水利厅对各处室年度综合考核。

第三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各监管处室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相关规定,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费应纳入省水利厅年度预算,并保障工作需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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