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9〕1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理顺“飞地”项目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利益共享,推动我市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结合实际,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2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所称“飞地经济”,是指在“双招双引”过程中,我市各镇(街道、园区)按照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功能区位不同以及因资源环境制约、规划限制、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等因素不宜在原区域(即项目引进方,以下简称“飞出地”)落地发展的项目转移到承接区域(即项目承接地,以下简称“飞入地”)落户建设、实现共赢的经济合作模式。
三、主要内容
(一)“飞地经济”项目定义
指由“飞出地”首先洽谈对接,根据项目需求和产业特点,引荐到“飞入地”落地建设的新上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准入条件
1.“飞地经济”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并与“飞入地”辖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目录和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规模、税收等标准)相符合。
2.“飞地经济”项目须是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产业项目,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飞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合作分担机制
1.税收收入分享。“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税收收入,自纳税年度起前10年,“飞出地”与“飞入地”按照3:7比例分成,10年后全部归“飞入地”所有。其中落户新河化工基地的“飞地经济”项目,亩均税收需达到《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规定的亩均税收20万元标准后,方可按照上述比例分成。上述税收形成的财力按现行财政体制分配。
2.经济指标统计。对于平度市级考核的有关经济指标,原则上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照3:7进行划分(仅作专门用途供内部使用),指标分享期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税收收入分享期结束。
四、项目申报认定流程
项目签订具体投资协议并完成注册和备案后,由“飞出地”在5个工作日内,将《“飞地经济”项目备案申报表》和“飞地经济”项目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向市双招双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提交“飞地经济”项目备案材料,市双招双引委员会办公室对“飞地经济”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对于通过认定的“飞地经济”项目,各考核责任部门应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将相关经济指标分别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考核得分,市财政局按要求进行收入划分和财力分配。
五、政策咨询
平度市投资促进中心外联科 咨询电话:8839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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