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市政府于2021年5月21日以市政府令第344号印发了《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
我区于2021年6月30日印发了《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相应废止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08〕92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寿府发〔2013〕114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3〕214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42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各区级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及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该部分规定了本实施办法相应的配套措施。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办法》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新法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办法》按此规定,强化了区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并明确区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新法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办法》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三)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办法》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四)关于长期生产生活、居住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对《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称“长期”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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