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一)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对象是谁?答: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对象,是指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市场监管局等临床中心管理部门批复认定的临床中心
(二)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主要程序有哪些?答: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实施主要程序如下:
1.管理部门印发通知。确定需接受绩效评价的临床中心名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发绩效评价通知,部署绩效评价工作。
2.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各临床中心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组织临床中心开展自我评价,按时提交临床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和所需佐证材料。
3.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价的临床中心进行现场考察,每个专家组一般由5名左右专家组成,在听取临床中心负责同志关于临床中心运行情况的汇报、质询答辩及现场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形成对各临床中心的专家个人评议意见及专家组集体评议意见,并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三)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结果如何应用?答: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90分的为“良”、60分(含)?80分的为“中”、低于60分的为“差”。管理部门将定期通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临床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临床中心;对评价结果“差”的临床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年)满绩效评价结果仍为“差”的作撤销处置。被撤销的临床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临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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