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山东省畜牧行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牧质科市函字〔2021〕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为了提高我省畜牧行业团体标准质量,提升相关产品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为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我局决定对畜牧行业团体标准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团体标准制定的指导监督
1、加强与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的涉及畜牧行业的团体标准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对团体标准工作的管理。
2、各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团体在团体标准立项后或发布实施前,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发布后鼓励在省局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上共享相关标准信息,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3、结合我省畜牧业特点、特色和需求,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团体一起探讨畜牧行业团体标准的发展方向,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加强团体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
1、各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等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利用我省畜牧业优势资源,推广畜牧业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发挥团体标准服务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能。
2、团体标准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不得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不得低于畜牧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3、省畜牧兽医局对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高质量团体标准,优先报送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协助、争取。
三、加强团体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1、各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上述要求,开展标准自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改正。
2、省畜牧兽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各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的涉及畜牧业的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对涉及畜牧行业的团体标准的投诉和举报,依据职责和相关政策调查处理,督促相关社会团体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如需限期改正的,移交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涉及畜牧行业的团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0531-87198768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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