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1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印发了《 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有关文件的通知》(威医保发〔2021〕50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8月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了《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推进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机制、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监测机制作出有关要求。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三部分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及目标任务。我市直接结算品种范围为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的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品种。2021年12月底前,实现市级医保核心业务系统与山东省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2025年全面推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二)严格落实直接结算有关规定。实施药品耗材货款结算分级管理,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市属及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药款结算的审核。根据市级药款结算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适时实行市级全面审核。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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