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问题,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有效地遏制了国土资源特别是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大量发生的势头,管理秩序有所好转。在查办案件中,本着“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原则,我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通力协作,办理了不少大案要案,并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方法。但是,违法违规用地、办矿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贯彻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保证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在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在分析总结以往的执法经验基础上,将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系统与纪检监察系统之间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联合办案、协助办案、案件移送等做法予以归纳、完善和细化,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在参考其他省、市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形成。

三、《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是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是基本原则。

第三、四、五条是关于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明确了联席会议的成员和形式,并区分了年度例会和日常会议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六、七、八、九条是关于案件通报和联合调查制度的规定。其中通报既包括两个部门相互之间的通报,又包括共同向社会的通报;既包括普通案件的通报,又包括重大案件的通报;既包括过程的通报,又包括结果的通报。而联合调查制度则明确了工作方式以及落实处理意见的主体。

第十条是关于协助调查制度的规定,明确了该制度适用的范畴以及证据材料的保存主体。

第十一至十六条都是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规定。直接引用了15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责任追究,强调了国土部门应全面移送以利于处理的公正性,并对移送的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以便于全省规范统一操作。

第十七条是关于联合调研和业务交流机制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共同研究制定预防措施。本条规定的机制是创新的。

第十八条是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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