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九条,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导意见》主要精神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上保持一致,并结合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守准公共功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和“三农”主体,力争3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二)优化机构布局组建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提升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和业务能力。各区(市)可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或与市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扩大对合作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结合担保体系建设需要等情况,适时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建立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市级融资再担保公司的业务,划分为代偿率小于1%、1%?3%、3%?5%、5%?8%四档,分别按照再担保代偿额的100%、80%、60%、50%补偿;原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5%时,暂停业务合作。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或5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或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年化担保费率0.5%或1%的担保费补贴。建立业务奖补机制。对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发生额4亿元以上,且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业务奖补。

  (五)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本金注入、负责人薪酬等情况挂钩。

  (六)规范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明确准公共服务定位,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剔除偏离支小支农主业、出现重大风险、违法违规的机构;聚焦担保主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七)实行专业化运营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

  (八)净化行业生态各区(市)要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抽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合同各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分析。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供给、加强银担合作、落实尽职免责等方面进行督导。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