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滕州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稿)
第一条 为调动各级、各部门(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积极性,形成同向合力、争先进位的工作局面,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促进工作、服务发展的原则, 实行“标准量化、综合排名、定期通报、末位约谈”。
第四条 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平时考核和省评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平时考核主要考察省市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四部分,按月打分,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年终累计每月成绩,再参考其他因素加减分计算,综合提出评价意见。
(一)材料报送。据省、两级市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月列出工作任务目标清单,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月度工作任务目标清单报送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
(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上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等情况,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
(三)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参加各类会议及贯彻落实情况、交办工作完成情况、督导检查情况。
(四)信息宣传。主要包括专栏专窗文件发布、政策解读、 信息上报采用情况。
第六条 对各被考核部门(单位)虚假报送任务进展和问题整改情况的,一经检查核实,当月成绩记为0分。
第七条 连续2个月在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考核成绩排名位于末位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工作中消极被动、推诿扯皮,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对各镇(街)约谈政府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约谈其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人。
第九条 对各镇(街)、各部门(单位)的平时考核工作,由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负责实施;对二级指标责任(单位)的平时考核工作由一级指标各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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