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药品零售许可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2043 号)《四川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药监局关于优化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药监办〔2021135 号)精神,将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目标

      202110月底前,全市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业务只涉及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企业。

      (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实施告知承诺制。将“提出申请—受理—现场核验—决定(发证)”的原审批流程简化为“提出申请(书面告知并承诺)—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的新流程。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审批部门应在南充市政务共享平台公示审批信息,并把申请人信息通过省药监局许可备案系统推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3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事项和GSP符合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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