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2021年9月6日-9月12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状态处罚程序类型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事项编码备注
枣庄京联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556701611T




吕永士



370405202101135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4月28日 21时23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5929(黄色),鲁DEU28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000吨。超限5.0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9-062021-09-0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兰陵县铭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1324MA3Q96N16E




李芳



370405202101130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24日 20时39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Q317FY(黄色),鲁DJD58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6.050吨。超限7.0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5

2021-09-062021-09-0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叁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淮北市恒信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0600328060680P




张前进



370405202101134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26日 22时56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F31703(黄色),皖L5C53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8.000吨。超限9.0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5

2021-09-062021-09-0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1322553255978Q




杨艳玲



370405202101133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26日 23时00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L65948(黄色),皖LX386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7.050吨。超限8.0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

2021-09-062021-09-0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 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徐州广海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20312MA22A4U17T




袁加辉



370405202101136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27日 02时33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MW387(黄色),苏CQ9S2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650吨。超限5.6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9-072021-09-07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淮北市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0600678901910X




马建华



370405202101132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27日 04时51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F28102(黄色),皖L1A7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6.650吨。超限7.6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5

2021-09-062021-09-0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华铭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MA3CGGL915




贾明岩



370405202101131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8月31日 22时51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5073(黄色),鲁DHF73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4.150吨。超限5.1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9-062021-09-06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山东晟航志业经贸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883692007202C




赵兴爽



370405202101137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2021年09月06日 11时1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6国道台儿庄区涧头集段对常德海驾驶的鲁H35H32(黄色)、鲁HC2N2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辉、韩厚军向常德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常德海驾驶鲁H35H32(黄色)、鲁HC2N2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 煤炭,货物高出货箱栏板,部分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经调查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1

2021-09-082021-09-08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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