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潼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及撤销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保护区范围划定依据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技术划分规范》(HJ 338-2018)条款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条款3.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要求,对辖区内拟调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制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二、保护区批复及公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潼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及撤销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黔江区等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1〕566号)文件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公布实施。
本次对我区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调整和撤销。其中,调整双江镇白云水厂,撤销田家镇自来水厂、龙形镇檬子自来水厂、古溪镇自来水厂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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