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柱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石柱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石柱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组建一批产业研发机构。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对围绕康养消费品、绿色新型材料、机械装备、电子信息等核心支柱产业和新能源汽车、轻合金材料、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等领域牵头组建服务全行业的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县内研发机构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制造业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研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创新平台,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县级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四、支持开发新产品。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支持企业申报市级重大新产品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展会。(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县财政局)

五、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支持本地产品纳入创新产品目录,推行政府首采首订实施办法,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  

六、丰富新应用场景。在智能制造、智慧出行、智慧医疗等领域,针对新技术、新产品,推出一批新应用场景,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商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等)  

七、培育制造业领军企业和产业链“链主”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有支柱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建立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培育库,“一企一策”制定支持举措,通过现有相关专项给予重点支持,用于开展兼并重组、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修订)、产品研发、品牌建设等。(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优质企业参与产业链企业联盟,根据大企业关键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关键软件需求形成“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全面摸排中小企业主导产品、产能规模、拟配套对象等信息,形成“中小企业产品供给清单”,建立对接机制,提升就近配套水平。(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鼓励发展共享产能。支持县内龙头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在产品研发、生产、检测、工业设计等领域开展产能共建共享,鼓励县属国有企业资本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资事务中心、县工业集团)

十、做强用活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鼓励县属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制造业战略性、引领性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对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和合法合规程序决策投资的项目,适度提高对投资失败的容忍度。(责任单位:县国资事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  

十一、拓展乡村振兴发展基金扶持范围。建立1亿元乡村振兴发展基金,将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纳入乡村振兴发展基金支持范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县国资事务中心、县经济信息委)

十二、优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调整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给予连续稳定支持。积极推荐重大项目争取国家、市级相关专项,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模式应用,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十四、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托产品延伸发展服务环节,对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设备健康管理等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十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对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倾斜支持力度。强化对工业设计领域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际和全国知名设计大奖的设计作品等,给予一定额度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等)  

十六、落实国家减税举措。全面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应享尽享”。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

十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贷支持政策,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在新增中长期贷款比重。探索建立企业信贷风险共担机制,由市县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分担资金池,对合作银行发放且符合支持方向的中小制造企业贷款发生风险后给予风险分担,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抵(质)押率,提升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转贷应急、增信贷、知识信用价值贷款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先进制造业企业予以重点倾斜。推行“点对点”金融服务工业企业沟通协调会议机制,促进银企信息共享。将符合民贸民品条件的企业,纳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范围。(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民宗委等)

十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及“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政策,实施空重交替行驶运输特殊单一物品车辆85折优惠政策,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量价联动”机制。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  

十九、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积极争取用电指标,支持更多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落实对能效“领跑者”和绿色工厂在用能成本方面的激励性政策。(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  

二十、保障工业用地总量。新版《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石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发布后,确定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减少总量,确因优化空间布局需要进行调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障区域工业用地总规模不减少。(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一、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需自建生产厂房的制造业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工业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投资项目,企业可申请在3—5年内就近预留一定空间的工业用地。(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保障新型产业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中的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三、保障中小企业用地。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总规模10%的比例,规划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全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四、优化工业用地管控举措。新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出台后,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范性指标均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提高项目入驻效率。(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五、鼓励集中规范发展。对符合园区发展规划,搬迁入驻工业园区的小微企业,参照招商引资政策,在用地保障、标准厂房租金减免、搬迁费用补贴、生产发展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工业集团)

二十六、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定期发布企业人才需求目录,研制职业教育产教对接谱系图,完善职业院校专业学科设置、招生计划安排与制造业人才需求联动机制,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结对发展。(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力社保局、县教委)  

二十七、完善制造业领域人才支持举措。强化企业用人主体地位,推行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和基准的人才评价标准。对企业引进的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产业科技创新人才、紧缺实用人才,按照石柱委办发〔2017〕11号、石柱委办发〔2017〕69号、石人社发〔2018〕417号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八、推行联系帮扶企业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及项目“一对一”落实帮扶服务工作组,宣传贯彻涉企政策,协调解决要素保障、融资需求等生产建设难题,指导帮助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市上出台新措施的,遵照执行;与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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