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处罚权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餐饮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权,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内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9、行使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涉及物业管理、燃气供热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建筑业管理(涉及资质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科技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防震减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体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商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行使城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城市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规划、产业政策、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负责制订市政建设维护投资计划和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市政设施、沿街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政设施管养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区公共停车管理,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共同实施城区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置,对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负责运营监管等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景观的亮化管理工作;参与制订城市亮化专项规划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年度城市亮化维护运行计划;负责城市亮化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监管考核工作;负责城区亮化设施维护管理;组织、协调重要活动和重大节日亮化工作。
4、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公园和游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等各类公共绿地的管理工作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负责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附属绿地项目有关园林绿化的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社会活动;负责对城区内各镇街、小区、单位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会同区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等并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节水工作。
5、负责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订环卫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监督和落实;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负责镇域、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环境卫生作业和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渣土的处置、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指导环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指导、监督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垃圾运输扬尘、建筑生活噪声和餐饮油烟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管;指导城乡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6、负责全区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和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大立柱广告和电子显示屏方案设置和监督指导工作;拟订户外广告设施、门头牌匾设置规范并组织设施;组织开展全区户外广告综合整治活动;依据委托承担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运营工作;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7、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工作,具体负责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负责实施对城市管理工作全方位、全时段的即时监控;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受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问题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工作;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城区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调度、检查和评估工作。
8、负责全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城市道路设施、桥梁设施、地下管廊维护的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9、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及依附市政设施的各类管线的设计方案,参与最终相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市政管网、园林绿化、环卫公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建筑物立面和色调控制的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和管理。
11、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管理资金;负责有关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12、指导、监督各镇街在本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跨镇域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检查评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查处或者组织查处全区有重大影响的、跨镇域的、上级交办的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开展拆违控建工作;负责纠正、处理全区城市管理过程中的违法审批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受理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13、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队伍培训、执纪督察、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14、负责区委、区政府城市管理重点任务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估工作。拟订城市管理精细化考评办法、考评奖惩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督导各镇街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区城市管理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违法建设。规划部门对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出具书面意见,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当移交规划部门调查核实、认定。
2、关于噪声和餐饮油烟问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建筑噪声、餐饮油烟及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嫌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检验、鉴定或认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关于建筑扬尘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扬尘防治义务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运输及泄露、洒落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和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能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违法行为事中巡查、发现、制止、初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认定)、移交等职责,配合、协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依法履行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事项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并将处理结果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交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5、关于行政许可职责分工。有关行政许可及其关联事项划转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行政审批局负责集中审批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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