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7月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7月份,区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中,涉及我区10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佑一快餐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6月30日。
样品名称:油条
不合格情况:“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48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导致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提高责任意识、规范进货查验义务、更换无铝泡打粉,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莱芜市钢城区阿莲百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6月28日。
样品名称: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47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疏忽误将监测数值记录错误,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规范进货查验、落实索证索票,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莱芜泰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6月28日。
样品名称: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62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45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疏忽误将监测数值记录错误,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规范进货查验、落实索证索票,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莱芜市钢城区果乐园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耙耙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6月30日。
样品名称:耙耙柑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三唑磷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耙耙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5.07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45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寻求质量好的供货商长期合作,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济南市钢城区千里香馄饨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卷心菜豆腐包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7月2日。
样品名称:卷心菜豆腐包子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卷心菜豆腐包子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46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酱油和味极鲜带入,导致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规范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莱芜市钢城区阿莲百货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7月15日。
样品名称:香蕉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吡虫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4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防虫使用农药吡虫啉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香蕉、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七、济南市钢城区富泰庄园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7月15日。
样品名称: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农药吡虫啉、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6元;2.并处罚款49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51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购进该供货商的姜、主动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合格证明,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八、济南市钢城区火焰山烧烤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7月14日。
样品名称:绿豆芽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该样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采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4元;2.并处罚款49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53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发环节违规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导致被检出。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加强食品法律法规学习、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主动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合格证明,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九、莱芜市钢城区李庆本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7月15日。
样品名称:香蕉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吡虫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5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40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香蕉,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合格证明,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十、济南市钢城区英山蔬菜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辣椒、油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7月13日。
样品名称:辣椒、油白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辣椒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白菜毒死蜱、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氧乐果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辣椒)和农药毒死蜱、吡虫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油白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食当罚〔2021〕54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蔬菜、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合格证明,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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