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修订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多次对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作出指示批示,对防范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省、市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的政策法规文件。李克强总理指出“校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明确要求:“不断健全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标准并予以推广”、“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也明确提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要求。《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潍教字〔2011〕43号)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校园保安工作需要,亟需予以重新修订。
2.《办法》修订的决策依据有哪些?
该文件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发〔2009〕第564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发〔2004〕第421号)《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制定。
3.《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目前,全市现有幼儿园1926所,在园幼儿34.6万人,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1140所,在校生114.4万人,数量庞大,管理难度大。为规范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周边治安环境,按照新时期学校安保要求,在《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潍教字〔2011〕43号)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4.《办法》中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保安服务管理哪些工作?
(1)负责对保安员政审和保安员证发放工作;
(2)指导保安公司对保安员进行专业培训;
(3)对本区域内学校保安员的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加强与教育部门、保安公司及学校的信息沟通,接到学校发生治安、涉嫌刑事犯罪等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5.《办法》中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保安服务管理哪些工作?
(1)督促学校按规定数量足额配备保安员,建立保安员台账;
(2)督促及时拨付各直属学校的安保经费,并督促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足额安排安保经费;
(3)制定学校保安员管理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学校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
(4)对学校保安员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定期向本级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安员使用管理情况。
6.《办法》中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保安服务管理哪些工作?
(1)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安保需要,与教育部门和学校核定实际配备数量及标准,并据此拨付安保经费。
(2)牵头组织开展安保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做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3)加强对安保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办法》中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保安服务管理哪些工作?
(1)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保安员的招聘、派遣、管理等工作;
(2)建立保安员的个人档案资料,并报公安、教育部门和学校存档。保安员的个人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②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
③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体检健康证明和卫健部门出具的无传染病及精神病史证明;
④学历证明复印件;
⑤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年度社会保障情况相关手续;
⑥保安员证复印件;
⑦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3)对新聘保安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学习和安全保卫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4)与派驻学校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保安员配备统一的工作服装;
(8)与学校签订保安员派遣合同,明确派驻保安员工作时间、岗位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6)负责发放保安员工资,并为保安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7)加强对保安员的指导检查,并根据保安员的表现情况做好考核及奖惩;
(8)根据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保安员及时予以调换或辞退;
(9)保安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进行赔付和追偿。
8.《办法》中学校负责保安服务管理哪些工作?
(1)校(园)长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保卫科或专职安全保卫干部,负责对保安员的日常管理;
(2)结合保安员的职责、巡逻路线、安全保卫任务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专业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
(3)指导、检查保安员认真履行保卫职责;
(4)负责对保安员的出勤、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5)向保安公司提出奖惩和调配、解聘保安员的意见和建议;
(6)教育教职工和学生尊重保安员的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7)与学校自行招聘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
(8)不得因安排其他事务而影响正常安保工作。
9.《办法》中“四个一律”制度是指什么?
(1)保安员在职在岗期间,一律携带保安员证;
(2)保安员在岗时,一律佩戴工作证,工作证包括不限于个人照片(清晰)、姓名、所在学校、所属保安公司等信息;
(3)保安员信息一律在保安室公示;
(4)保安员信息一律建档备查。
10.《办法》中有哪些奖惩措施?
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公安、教育部门、保安公司或学校给予表扬、奖励或补助:
(1)及时发现学校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避免重大事故或案件发生的;
(2)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3)在安全防范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4)由于假期免费托管、学校开放停车位等工作,造成保安超出正常工作量过多的。
(5)市、县(市、区)公安、教育部门设立保安服务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服务的投诉。接到投诉后,公安、教育部门、保安公司和学校视情单独或联合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6)保安员的配备、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和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对因保安员配备不足或其管理不善而导致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7)保安员如工作失职,由学校予以训诫、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向保安公司提出调换建议;情节严重的,责令辞退、吊销保安员证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本《办法》的有效期是怎么界定的?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潍教字〔201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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