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系东塘某小区的业主,
受该小区相关住户的委托,
向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提出了加装电梯的申请。
雨花区住建局作出联合审批意见:
规划部门审查认为该项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相关规定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不能核准实施。
路某不服,
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撤销该审批意见,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
路某系东塘某小区的业主,受该小区相关住户的委托,向长沙市雨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雨花区住建局)提出了加装电梯的申请。雨花区住建局于2019年4月9日受理申请,
2019年4月11日
雨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区分局(以下简称雨花区自规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合审批工作联审会议。同日,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审批意见,同意增设电梯。
2019年4月15日
雨花区自规分局出具审批意见,认为该加装电梯项目压占城市规划支路,并向雨花区住建局提供了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95号审查意见告知书。2019年4月15日,针对长沙市雨花区东塘某小区相关业主加装电梯申请,雨花区住建局作出联合审批意见:规划部门审查认为该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鉴于该加装电梯申请未能通过联合审批,不能核准实施。
路某遂起诉请求:撤销该审批意见;判令雨花区自规局依法履行同意核准备案的法定职责;一并审查《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合法性。
裁判理由和结果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涉案房屋位于城市规划支路范围内,明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故路某提出的增设电梯申请不符合规划要求,雨花区住建局根据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不予核准实施的审批意见,并无不当。关于路某提出对《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并审查的问题。经审查,该规定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等不合法的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判决驳回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路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雨花区住建局的答复属将雨花区自规局不予批准的意见告知当事人的告知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影响的是雨花区自规局对其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对雨花区住建局的起诉应裁定驳回。二、雨花区自规局对案涉增设电梯申请不予批准,但未明确其事实根据,对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未予适用,该不予批准的行为应予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按一般理解,“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中的“城市道路”应是已建道路,雨花区自规局主张包括规划建设但未建设的道路,没有依据。相关规划制订多年并未实施,目前也无实施计划,即相关规划在可预见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可能不会或难以实施,在原有住宅整体位于规划支路范围内的情况下,即使将来实施规划,产生影响的主要也是原有住宅,增设电梯产生的不利影响微乎其微,仅以涉案电梯加装项目位于规划支路范围内,就认定为影响规划实施,有失公平合理,从合理平衡公私利益冲突的角度,明显保护失衡。
故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对雨花区住建局的起诉;三、撤销雨花区自规局作出的对涉案增设电梯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四、雨花区自规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涉案增设电梯申请按现行规定重新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老人面临上下楼难问题,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呼声渐高,加装电梯已成为很多老旧小区居民特别是老人急难愁盼的问题。推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事项之一。
《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通过简化审查备案手续、提高财政补贴标准等,大幅降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门槛。人民法院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一方面是尚未发生,且可能性不大的对规划实施的微小影响,一方面是现实的迫切的人民群众重大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本案二审判决从合理平衡公私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撤销了雨花区自规局的增设电梯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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