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鲁人社发〔201440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4 年 7月 1日起 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 年9月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行政区域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所辖区域

淄博市所辖区域

东营市所辖区域

烟台市所辖区域

潍坊市所辖区域

威海市所辖区域

90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枣庄市所辖区域

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区域

莱芜市所辖区域

临沂市所辖区域

850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所辖区域

聊城市所辖区域

滨州市所辖区域

菏泽市所辖区域

80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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