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件 |
山东省财政厅 |
鲁人社发〔2014〕40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结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4 年 7月 1日起 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东省财政厅 |
2014 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行政区域 |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 |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所辖区域 淄博市所辖区域 东营市所辖区域 烟台市所辖区域 潍坊市所辖区域 威海市所辖区域 |
900 |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枣庄市所辖区域 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区域 莱芜市所辖区域 临沂市所辖区域 |
850 |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德州市所辖区域 聊城市所辖区域 滨州市所辖区域 菏泽市所辖区域 |
80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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