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调价背景

20211月,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调整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文件要求,渝中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结合我区公办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培养成本,履行法定定价程序,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拟定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中发改〔2021227),经报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二、政策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令)规范了定价程序。

2.《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级定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提出了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的要求。

三、价格调整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一、二、三级、未定级或未达等级幼儿园分别调整到600元、500元、400元、200元(备注: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四、价格政策的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