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 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 〔2017〕241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314号)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鲁建 建管字〔 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施工 企业,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所有建筑业 企业均应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 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 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异议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 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建筑业企业信 用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监管科。
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站、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人事 科、勘察设计科、物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科等科室为建筑业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 协调。负责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住房和城乡建 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 入、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 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及建筑市场监管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黑 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负责建筑业企业 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终审工作;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信 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施工安全 监督站、市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 领域和安全文明施工领域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良信用信息、 “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
各相关行政科室负责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 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及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统一使 用管理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 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基本信息包括建筑业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信息及企业联络人 和电话等登记备案信息。
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 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 彰、奖励、示范等信息。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 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 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一) 建筑业企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处理的;
(二) 建筑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 资的;
(三) 建筑业企业累计三个月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 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四)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 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 处罚、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 企业,列入建筑业企业“黑名单”:
(一)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 发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 罚的;
(三)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 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 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的;
(五)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
的黑恶势力的;
(六) 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 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传达部署不到位,未有效 贯彻落实,缺席集体约谈会议,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
(一)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管理 平台中变更);
(二) 国家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省级优良信用信息 有效期2年,地市级、县区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1年,从认定 之日起计算;
(三) 一次性扣分1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 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且不 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 “黑名单”信用评价管理期6个月,从认定之日起计 算;建筑业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 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 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 处罚、处理期限。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为 一个评价期,依托管理平台,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 价。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每个评价期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累计扣分+累计加分。
基础分为60分,在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 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分。累计加分、累计 扣分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表(以下简称 “评分表”)计算;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的,按照实际分数计入 总分;累计加分超过40分的部分乘以0. 1计入总分,此项加分 不大于10分。信用评价得分低于0分的直接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第十三条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5% (含)的;
A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5%-5 0% (含)的;
A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50%-75% (含)的;
B级: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75%以后的;
C级: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四章信用信息采集及公开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采集依据:
(一)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
(二)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 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 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 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自行录 入管理平台,并提交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优良信用信息应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报送,未按时报送 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釆用。
第十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按照“谁监管、谁录 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作出处罚、处理、认定的各级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及 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在建筑业企 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 平台,并推送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终审,作为企业信 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建筑业企业 信用信息自录入之日起在管理平台自动公示5个工作日,录入该 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应在录入信息的同时将该信用信息推送给 涉及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 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 性。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 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建筑业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 影响信用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根据评分表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 分数。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 调整。建筑业企业发生评分表所列一次性扣10分及以上行为的, 自相关处罚文件发文之日起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 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信用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 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每年5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生成建筑业企业 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 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 应当予以更正并及时推送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终审。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20日前正式对外发布评价结果,并 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分别逐级推送至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 化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 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建筑 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黑名 单”的建筑业企业。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 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 评价得分原则上计取其牵头单位分值。倡导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 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自主决定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参照 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慎用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及连续两个评价期 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十四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建筑业企业采取激 励措施。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 日常监管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措施; 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可优先推荐参与全过程工程 咨询、工程总承包等试点;可适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可出具不 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承诺申请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建筑业企业采取扶持 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及议上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 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 查监督;可按适当比例降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两年内因拖 欠农民工工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建筑业企业采取约束 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建筑业企业,依法 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釆取约 束和惩戒措施。
将信用评价等级为B、C的建筑业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列为重 点监管对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 县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应按工程合同总 造价适当比例增加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 额上限限制。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评优 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将建筑业企业“黑名单”推送 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外地建筑企业首次进入我市承揽业务的,沿 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评价等级;注册所在行政区域尚未开展 信用评价的,信用评价由我市进行,其初始信用评分不低于本市 上一评分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水平,但 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除外;下个周期由我市按照本 办法重新计分和评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信用评价等级为AAA、B、C的外地进 荷企业名单反馈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 议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 为B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企业实施联合 惩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各级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 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其他记录依据等信用信息而 不提供的;
(二) 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 经济损失的;
(三) 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 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建筑 业企业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 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2年5月31日。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 法执行。
附件1
菏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
资质等级 | |||
法定代表人 | |||
统社会 信用代码 |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
公司地址 | |||
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
备注 |
附件2
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 良好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企业表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表彰 | +10分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表彰 | +5分 | |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表彰 | +3分 | |
部级建筑行业协会表彰 | +4分 | |
省级建筑业协会表彰 | +3分 | |
市级建筑业协会表彰 | +2分 | |
推荐全省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 | +5分 | |
推荐全市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 | +3分 | |
推荐各县区工程观摩活动的 | +2分 | |
工程质量 | 获得一项鲁班奖 | +10分 |
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9分 | |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 +8分 | |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银奖 | +7分 | |
获得一项泰山杯奖 | +6分 | |
获得一项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 | +4分 | |
获得一项省优质结构杯奖 | +4分 | |
获得一项市牡丹杯奖 | +3分 | |
获得一项市优质结构杯奖 | +2分 | |
安全生产 | 获得一项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5分 |
获得一项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 +3分 | |
获得一项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 +1分 |
劳务工资 | 获得省级劳务工资支付先进企业 | +5分 |
获得市级劳务工资支付先进企业 | +3分 | |
获得省级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管理先进企业 | +4分 | |
获得市级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管理先进企业 | +2分 | |
技术进步 |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 +10分 |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 +7分 | |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6分 | |
获得一项国家级工法 | +5分 | |
获得一项省级工法 | +3分 | |
获得一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部级技术创新奖 | +6分 | |
获得一项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3分 | |
获得一项省建筑业技术创新一等奖、市科学技术奖 | +5分 | |
获得省建筑业技术创新二等奖 | +4分 | |
获得省建筑业技术创新三等奖 | +3分 | |
获得部级表彰的QC成果 | +4 | |
获得省级表彰的QC成果 | +3 | |
获得市级表彰的QC成果 | +2分 | |
获得部级表彰的BIM大赛奖项 | +4 | |
获得省级表彰的BIM大赛奖项 | +3 | |
获得市级表彰的BIM大赛奖项 | +2分 | |
获国家级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 +5分 | |
获省级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 +3分 |
技术进步 | 获市级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奖项 | +2分 |
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 +4分 | |
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 +2分 | |
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基地 | +5分 | |
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推进示范企业 | +4分 | |
获得市级建筑工业化范企业 | +3分 | |
获得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 | +3分 | |
获得市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 | +1分 | |
获得一项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4分 | |
获得一项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3分 | |
施工业绩 (满分10分) | 企业注册地在荷泽,有外地市承揽工程合同信息的 | +2分 |
企业注册地在荷泽,夕卜地市承揽工程合同额达到3000万的 | 3000 万/+2 分 | |
社会责任 (满分5分) | 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 +2分 |
热心公益,受到市级政府或相关单位表扬表彰的 | +3分 | |
热心公益,受到省级政府或相关单位表扬表彰的 | +4分 | |
热心公益,受到国家级级政府或相关单位表扬表彰的 | +5分 |
备注:同一工程、成果、表彰等奖项按照最高分值加分,本表未包括的信用信息,经市县(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参考本标准记分。
附件3
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
序号 | 类别 | 信息内容 | 扣分值 |
1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30分 | |
2 | 发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 30分 | |
3 |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 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 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30分 | |
黑 | |||
4 | 名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30分 |
5 |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 30分 | |
单 | |||
6 |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 的 | 30分 | |
7 | 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30分 | |
8 | 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传达部署不到位,未有效贯彻落实,缺 席集体约谈会议,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 30分 |
9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 从“黑名单”移岀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 | 15分 |
10 | 受到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以上行政处罚的 | 12分 | |
11 | 受到撤回资质的行政处理的 | 10分 | |
12 |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 12分 | |
13 |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2个月的行政处罚的 | 8分 | |
14 | 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1个月以内的行政处罚的 | 5分 | |
15 |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3分 | |
16 |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 | 2分 | |
17 |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1分 | |
18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 5分 | |
19 | 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 4分 | |
20 | 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3分 | |
21 | 受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2分 | |
22 | 累计三个月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 据不实的 | 10分 | |
23 | 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 2分 | |
24 | 违法分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 发包方5分 接受方2分 | |
25 | 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2分 |
26 |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 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不按期支付的 | 5分 |
27 | 不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4分 | |
28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 3分 | |
29 | 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 访,经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 3分 | |
30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 2分 | |
31 | 不执行环保相关规定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2分 | |
32 | 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釆取相应环保措施的 | 2分 | |
33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2分 | |
34 | 省级及以上环保、安监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 2分 | |
35 |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 底的 | 2分 |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