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目的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结合江北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3.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全文。
4.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1〕32号)全文。
三、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
《江北区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起草过程中,区应急局充分征求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意见,对《奖励办法(草拟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网上公开及书面函告等方式向社会大众和34个行业部门(街镇)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区司法局规范性审查后,最终形成《奖励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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