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出台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高度重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强调要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省市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省委、省政府对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工作高度重视,2020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20〕5号),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调整理顺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鲁政字〔2020〕28号),确定省财政厅对鲁信集团、恒丰银行等省属一级金融企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明确了相关省属金融企业改革路径。

为全面落实落实国办发〔2019〕49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在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广泛借鉴外省经验、立足我省管理实际等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先后3次征求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等10个部门、单位和部分省属金融企业及有关市财政局的意见,完成文件会签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分别于7月19日和8月17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8章30条,重点从明晰出资人与受托人权责、细化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完善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严格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加强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细化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7条)。主要明确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职责定位、党的领导等问题。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2条)。主要厘清出资人、受托人权责边界,明确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以及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金融机构资本管理(5条)。主要明确基础管理、收益管理、经营预算、全口径报告等有关要求,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5条)。主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管理的范畴、权限等有关要求,完善薪酬管理、工资总额、企业年金、履职待遇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2条)。主要明确管理者任命要求和履职义务,建立健全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

第六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3条)。主要明确促进国有金融机构保值增值、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决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等有关要求。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4条)。主要明确建立监督检查工作体系与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

第八章 附则(2条)。主要明确实体企业投入金融资本管理要求、生效时间等内容。

三、《暂行规定》创新点

(一)规范国有资本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细化明确了基础管理、收益管理、经营预算、全口径报告等各项管理要求,完善了产权管理、统计监测等具体内容,并提出建立国有金融机构动态管理名录,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有利于压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责任。

(二)突出重大事项管理。本着放管结合、规范高效的原则,重点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管理,突出强调了发展规划、法人治理、资本变动、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领域的管理程序、权限,厘清了出资人机构、国有金融机构权责边界。

(三)健全激励约束措施。细化明确了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企业年金等激励措施,有利于调动国有金融机构员工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四)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细化明确了财政部门、出资人机构、国有金融机构等财务管理职责,重点强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全面预算约束、防范财务风险等具体要求,通过完善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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