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财规〔2018〕8号)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独资及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支持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发展,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原《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稿)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认定办法

(修订稿)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发展,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规范特困企业申报、认定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且企业职工存在以下群体之一:离休人员、企业军转干部、企业“三类人员”等。

二、参考指标

(一)连续亏损3年以上;

(二)营业总收入比上年降低20%及以上;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100%及以上;

(四)企业在册职工上年实发工资人均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

新申报认定特困企业,需符合以上4项指标,申请复核认定特困企业原则上需符合前述指标2项以上。

三、申报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运行困难情况等书面文件;

(二)企业填报的《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表);

(三)企业近3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申报要求

特困企业审核采取“一次认定、三年有效”的办法。首次申请认定特困企业的,由企业准备上述资料,于每年6月底前经市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可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

特困企业经认定后,有效期三年。三年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可参照新申报企业按时提交资料申请复核认定。

五、评审程序

由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会同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委老干局于每年8月份组织一次认定或复核会议。经审核确认为特困企业的,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六、扶持政策

经认定或复核为特困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三年内可享受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医药统筹费补贴等;

(二)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与医疗困难补助;

(三)企业“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四)其他有关对特困企业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政策。

七、其他事项

(一)依法关闭或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或主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后,市财政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安排补贴资金。

(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渝财社〔2004〕115号)、《关于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5〕24号)同时废止。

附表: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表

附表

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月     日

项目

单位

年度

年度

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

万元




二、净利润(亏损以“-”填列)

万元




三、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总额

万元




    2.负债总额

万元




    3.资产负债率

%




四、全年职工工资





     1.平均人数




     2.工资发放总额

万元




     3.人均实发工资




五、其它人数





     1.离休人员




     2.企业军转干部




        其中:在职




              退休




     3.企业“三类人员”




控股(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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