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独资及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支持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发展,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原《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稿)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认定办法
(修订稿)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发展,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政策,进一步规范特困企业申报、认定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且企业职工存在以下群体之一:离休人员、企业军转干部、企业“三类人员”等。
二、参考指标
(一)连续亏损3年以上;
(二)营业总收入比上年降低20%及以上;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100%及以上;
(四)企业在册职工上年实发工资人均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
新申报认定特困企业,需符合以上4项指标,申请复核认定特困企业原则上需符合前述指标2项以上。
三、申报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运行困难情况等书面文件;
(二)企业填报的《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表);
(三)企业近3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申报要求
特困企业审核采取“一次认定、三年有效”的办法。首次申请认定特困企业的,由企业准备上述资料,于每年6月底前经市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可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
特困企业经认定后,有效期三年。三年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可参照新申报企业按时提交资料申请复核认定。
五、评审程序
由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会同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委老干局于每年8月份组织一次认定或复核会议。经审核确认为特困企业的,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六、扶持政策
经认定或复核为特困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三年内可享受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医药统筹费补贴等;
(二)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与医疗困难补助;
(三)企业“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四)其他有关对特困企业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政策。
七、其他事项
(一)依法关闭或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或主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后,市财政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安排补贴资金。
(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渝财社〔2004〕115号)、《关于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5〕24号)同时废止。
附表: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表
附表
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月 日
项目 | 单位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万元 | |||
二、净利润(亏损以“-”填列) | 万元 | |||
三、资产负债情况 | ||||
1.资产总额 | 万元 | |||
2.负债总额 | 万元 | |||
3.资产负债率 | % | |||
四、全年职工工资 | ||||
1.平均人数 | 人 | |||
2.工资发放总额 | 万元 | |||
3.人均实发工资 | 元 | |||
五、其它人数 | ||||
1.离休人员 | 人 | |||
2.企业军转干部 | 人 | |||
其中:在职 | 人 | |||
退休 | 人 | |||
3.企业“三类人员” | 人 | |||
控股(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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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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