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2021年8月30日-9月5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状态处罚程序类型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事项编码备注
朱绍东自然人






身份证320304196709030033

370405202101120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3月04日 05时40分、2021年05月27日11时57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KR898(黄色),苏CG5X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850吨54.500吨。超限5.850吨、5.5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4

2021-09-012021-09-0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荣浩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2MA3FA8BH1W




周传勇



370405202101126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3月17日 20时40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9257(黄色),鲁DKA66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7.550吨。超限8.5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4

2021-09-022021-09-02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刘红自然人






身份证320325197612040127

370405202101119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3月27日 03时11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GT061(黄色),鲁DJT18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5.500吨。超限6.5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5

2021-08-312021-08-3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荣浩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2MA3FA8BH1W




周传勇



370405202101127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3月30日 03时30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9257(黄色),鲁DKA66挂(黄色)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6.450吨。超限7.4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5

2021-09-022021-09-02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枣庄凯翔运输有限公司自然人91370405MA3P621P49




李亚利身份证370405199110164064

370405202101109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4月19日 00时19分,邳庄镇夹道村省道S241K391+5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J3885(黄色),鲁DPN51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7.050吨。超限8.0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4

2021-08-302021-08-3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朱绍东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370405202101121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08日 23时36分,2021年06月01日 02时45分,2021年07月10日 13时41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KG630(黄色),苏CV5B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分别为55.000吨,62.500吨,57.400吨。超限分别为6.000吨,13.500吨,8.4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1.05

2021-09-012021-09-0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徐州市铜山区蓝海运输队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20312775433477K




王道海



370405202101117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29日 13时20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HK038(黄色),苏GCR7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4.300吨。超限5.3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8-312021-08-3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淮北冠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0621MA2N0A5B0W




郭建彬



370405202101114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30日 02时03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F50156(黄色),皖FN571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450吨。超限5.4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8-302021-08-3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萧县驰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1322MA2T6JY59E




户善荣



370405202101111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30日 03时37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LE5225(黄色),皖L6L17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8.500吨。超限9.5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35

2021-08-302021-08-3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肆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萧县海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1322MA2UBNUJ7T




户善荣



370405202101112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30日 13时06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LE2373(黄色),皖L1L86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850吨。超限5.8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8-302021-08-3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淮北众泰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062134871109XL




修中伟



370405202101115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31日 02时36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F38052(黄色),皖F5213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4.650吨。超限5.6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8-302021-08-3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淮北市君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0600MA2RM10Y6J




徐静



370405202101113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5月31日 02时41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F51309(黄色),皖F5242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4.800吨。超限5.8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

2021-08-302021-08-3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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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



370405202101124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08日 06时57分、2021年07月14日07时14分、2021年08月01日00时16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8867(黄色),鲁DKE8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500吨、55.700吨、55.650吨。超限5.500吨、6.700吨、6.6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7

2021-09-022021-09-02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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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



370405202101118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7月19日 16时29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2525(黄色),鲁DKU2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100吨。超限5.1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5

2021-08-312021-08-3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枣庄祥安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MA3DBNGY7X




周升军



370405202101123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8月02日 19时55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1871(黄色),鲁DJV6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62.550吨。超限13.5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5

2021-09-012021-09-0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陆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兴盛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45845231704




刘亚锋



370405202101122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8月05日 22时08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0235(黄色),鲁DMY71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9.650吨。超限10.6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4

2021-09-012021-09-01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骏捷物流有限公司自然人91370402MA3MYE1D9E




孙培巨



370405202101110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8月09日 13时05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A5318(黄色),鲁DCK38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6.200吨。超限7.2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25

2021-08-302021-08-3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叁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枣庄市东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2310417477J




周健



370405202101125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2021年08月10日 19时24分、2021年08月15日01时34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8867(黄色),鲁DKE8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5.650吨、54.750吨。超限6.650吨、5.7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45

2021-09-022021-09-02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70400MA3BYP9Y1Y




慈长水



370405202101116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2021年08月30日 08时4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台路叶庄路口对袁玉敬驾驶的鲁DE3133(黄色)、鲁DLM33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旭、张伟向袁玉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袁玉敬驾驶鲁DE3133(黄色)、鲁DLM33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石子,货物高出货箱栏板,有部分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经调查认定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1

2021-08-302021-08-30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五河县舜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0322MA2MQ7G38C




李锦舜



370405202101129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2021年09月03日 10时0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李山口对朱延宝驾驶的皖CB7296(黄色)、皖CL133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旭、张伟向朱延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朱延宝驾驶皖CB7296(黄色)、皖CL133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石子,货物高出货箱栏板,部分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经调查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1

2021-09-032021-09-0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郭云高自然人






身份证320323197503067512

370405202101128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2021年09月03日 10时3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李山口监测点K345+400M对蔡本强驾驶的苏CLP617(黄色)、苏CD5N3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旭、张伟向蔡本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蔡本强驾驶苏CLP617(黄色)、苏CD5N3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煤灰,货物高出货箱栏板,部分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经调查认定,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罚款对其进行罚款0.1

2021-09-032021-09-03永久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113704050042521179
一般程序《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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