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情况说明


《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凉财规〔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0月由州财政局牵头与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发。实施一年多来,有效调动了我州广大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了我州专利申请数质量双提升。但随着形势发展以及国家、省局对专利资助政策提出的新要求,《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与上级有关政策要求不相适应,按照规定,我局牵头负责对《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修订的背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川知办〔2018〕87号)、《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质量督查工作的通知》(川知促发〔2018〕5号)、《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资助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川知促办〔2020〕105号)、《省市场监管局 省知识产权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川市监函〔2021〕234号)等国家、省专利资助相关法规和政策,2019年印发的《办法》已经不符合国家、省专利资助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修订的意义

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奖励政策,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规范和加强凉山州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调动和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我州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的要求

为认真做好《办法》修订工作,我局开展了调研等一系列工作,认真学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川知办〔2018〕87号)、《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质量督查工作的通知》(川知促发〔2018〕5号)、《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资助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川知促办〔2020〕105号)、《省市场监管局 省知识产权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川市监函〔2021〕234号)等国家、省专利资助相关法规和政策。新的《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符合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国家、省上对专利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二是征求了县(市)意见,借鉴了德阳、绵阳、自贡等社会经济发展较好、科技发展较快地区的专利资助经验和做法,参考了雅安、眉山、广元等社会经济发展相似地区和同为少数民族自治州的甘孜、阿坝的资助政策和文件,《办法》比较切合凉山实际情况。三是对申报材料内容报送,资金的管理、审核、公示、拨付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四是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原有五章十四条,现修订仍为五章十四条,与原办法相比较,修订了以下主要内容:

根据《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资助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川知促办〔2020〕105号)、《省市场监管局 省知识产权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川市监函〔2021〕234号)中“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奖励资助政策,全面取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申请注册环节的资助与奖励,强化资助政策质量导向,规范资助行为”和“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工作要求,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部分删除。将第二条、第五条中的授权专利修改为“授权发明专利”。将办法第七条中的“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若实际成本总额低于此金额,按实际成本总额资助;下同),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1500元/件。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PCT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修改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这样调整后,新《办法》既符合国家的资助政策和工作导向,又减少了不必要的低质量发明创造,更能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从事高质量的发明创造,真正让那些具有产业化前景,能够实施转化,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发明成果得到财政资金的资助。

 

     附件:凉财规[2021]1号(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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