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8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了《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起草背景

2013年以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相继对使用划拨用地作出新规定。目前,市本级划拨土地管理参照《眉山市岷东新区划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317)执行。近年来,随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社保等成本不断增加,该办法规定的划拨方式划拨价格已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划拨管理工作,我局启动了《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对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眉山市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社保等成本进行了充分测算,结合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起草了《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东坡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17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送审稿)77日至15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了内部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1819,《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眉山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内(含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划拨工作。

(三)划拨条件。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及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医疗、教育等非营利性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四)用地规模。划拨土地必须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定用地规模,具体用地面积以市政府审定面积为准。

(五)划拨方式。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采取无偿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公办教体设施、公立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用地,可采取无偿或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和民营非营利性教体设施、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等项目用地,采取有偿划拨方式取得。

(六)划拨价格。有偿划拨价格参照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确定,划拨价格不低于130万元/亩。其中: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划拨价格可按地块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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