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
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6月28日,万州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万州医保发〔2021〕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和降低人民群众负担,2020年12月9日,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明确了全市药品交易采购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各区县加强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国家和我市药品交易采购政策要求,加强对医药机构的监督指导。
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文件精神,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创新服务方式,精减办事流程,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促进药品交易采购管理服务提速增效,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推动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降低人民群众负担。万州区医疗保障局在前期政策储备、医疗机构和企业调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于6月28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3方面的内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组织管理、药品采购方式、药品采购流程、药品配备目录遴选、药品议价、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签订、药品货款结算、药品销售价格、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考核、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和廉洁要求。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总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明确了药品配备、采购、使用、配送和监管原则。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三)组织管理。明确了区医疗保障局、区医药招采中心、医共体、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村卫生室药品采购管理方式。
(四)药品采购方式。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
构药品采购方式,公立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采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带量采购任务品种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采购。
(五)药品采购流程。明确了带量采购药品、非带量采购药品的采购流程。
(六)药品配备目录遴选。取消区医药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统一遴选的规定,由医共体(医疗机构)遴选本医共体(本单位)药品配备目录,遴选结果报区医疗保障局。
(七)药品议价。明确了议价时间、议价范围、议价方式。
(八)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明确了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权限管理和开放程序、签订流程、合同期限。
(九)药品货款结算。取消药品货款由区医药招采中心统一支付的规定。药品货款由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与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十)药品销售价格。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销售(中药饮片除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适当加价销售,加价率应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十一)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考核。明确了考核的重点指标、参考指标、其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十二)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明确了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执行范围、考核指标、考核结果运用、结余留用金额核定办法。
(十三)管理和廉洁要求。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采购中,必须按时完成带量采购任务。对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公平公正行为作了“5不得”规定。强调了行风建设工作。
三、核心举措
(一)改革完善药品采购目录遴选机制,取消区医药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统一遴选制度,实行医共体(医疗机构)自主遴选药品采购目录。
(二)改革完善药品货款结算机制,取消药品货款统一支付制度,实行医疗机构自主网上结算。
(三)改革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机制,取消区医药采购联合体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统一签订制度,实行医疗机构自主网上签订。
(四)改革药品议价机制,取消原区联合体统一组织议价形式,实行各医共体(医疗机构)自主议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对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六)按市医疗保障局要求,对每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核定挂钩。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重庆市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此前我区药品交易采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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