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8月27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新规定,明确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办法》此前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四十九条,包含总则、储备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总则明确我省地方粮食储备包括两大部分,分别是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计划拟定层面,按照分级原则,省级和市(州)级的储备规模,由省政府负责核定,且以口粮为主要储备对象。地域选择上,应重点布局在大中城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粮食产区、缺粮地区和灾害频发地区。储存管理上,承储企业要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档案,不得利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或虚报、瞒报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未经批准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储备轮换和动用层面分别明确,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且稻谷、小麦、玉米和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存年限分别为3年、4年、2年和2年。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地方政府可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

为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及处罚职责。(记者 王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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