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 (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商品房销售行为,严格落实“房住不炒”,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规定,要建立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信息网上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的,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公示销售人员信息。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营业执照、机构备案信息及销售人员的信息。销售人员上岗证和胸牌号码由市住建局统一编制。销售(代理)人员需挂牌服务,持证上岗,接受社会监督。未取得上岗证的销售人员不得从事销售行为。
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应当注明该房屋对应的销售(代理)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后进行预(现)销售的项目,应当在网上签约之前办理销售机构注册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和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全部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在聊城市场销售的外地楼盘、本地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外地楼盘、当地企业在外地开发在本地销售的楼盘也必须报备,审核后方可开展业务。
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商品房销售的宣传和承诺内容,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要以楼盘预售方案和销售案场公示内容为限,其他内容一律不予宣传和承诺。不得宣传和承诺背离“房住不炒”定位,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信息;不得宣传和承诺未经核实的房地产政策走向和趋势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不得宣传和炒作学区房及以个别成交案例、局部区域价格波动炒作市场行情的信息;不得恶意哄抬房价、捏造房价涨跌及通过各种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信息,以免造成纠纷和损害购房者权益。
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投诉较多的,采取约谈、通报、列入行业惩戒名单等措施,直至取消销售人员执业资格,并列入行业黑名单。对被有效投诉的销售(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进行严厉惩戒。销售人员每年被投诉1次,将暂停销售资格,2次以上含2次取消销售资格,其他企业也不得录用,并对其企业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信用分值。销售(代理)机构每年度被有效投诉次数超过销售量的百分之五,将列为整改项目,停止销售资格,并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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