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乡村振兴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精神以及财政支持金融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求,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结合2021年财政支持金融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精神,我区将改革试点资金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建立“乡村振兴贷”风险补偿资金。

(一)风险补偿金的建立和管理: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设立乡村振兴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池110比例放大安排贷款资金。农业农村委牵头,乡村振兴贷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专户加强对乡村振兴贷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并根据贷款发放规模进行调整专项资金。

(二)合作单位合作金融机构为渝注册的独立法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区内银行。农业农村委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三)贷款对象:区内的三农基础设施建设、种养(殖)植业、生产资料购置、农副产品加工农副产品流通、农村旅游业、农村电子商务农业园区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及农户等

(四)贷款用途:可以用于贷款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和个人消费)。

(五)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还款能力、融资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和保证担保等因素综合核定,贷款额度单笔不超过300万。

(六)贷款期限:各银行根据涉农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原则最长不超过3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农担项目同意续贷的,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七)贷款成本:根据贷款主体经营状况、担保条件等综合资质差异化定价,但上限应不高于LPR+200BP,即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200个基点。贷款主体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额度的1%

(八)风险分担:当贷款主体的贷款到期后,逾期1个月启动代偿程序,由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池、担保机构按照235的比例承担贷期内息损失风险即银行金融机构承担20%、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30%、担保公司承担50%风险补偿资金池和担保公司承担范围为贷款期内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由银行承担

(九)逾期代偿:对于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的30%部分,由担保机构按程序履行代偿责任后,再向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部门区农业农村委进行代偿补偿申报,区农业农村委按程序拨付应承担的30%至担保公司。

(十)风险防控:当“乡村振兴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资金超过资金池的80%时,暂停此类贷款的新增业务,存量业务继续按本办法执行。风险补偿仍按上述办法执行,以1500万元为限。

(十一)担保费补贴:区财政每年持续安排担保费补贴资金,当通过本方式贷款的贷款主体在正常还本付息结清之后区农业农村委申报担保费补贴,经合作金融机构、行业部门和区财政审签后,由区财政下达补贴资金至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兑付补贴资金。对贷款主体缴纳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若该笔贷款已享受市级补贴,对已享受补贴部分,区级不重复补贴,贷款主体所享受的担保费补贴资金不得高于实际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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