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赵婕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原
记者:国家特别重视通过供应链产业链的发展服务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在裁判这类案件时,最高法如何破解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林文学:最高法一直强调将“推动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供应链金融将产业链网状结构中买方、卖方、第三方物流以及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紧密联系,实现企业间交易、结算、融资顺畅运行。市场主体大量使用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保兑仓、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作为融资担保。从司法实践看,市场主体对于这些新型担保方式中权利义务、特别是权利发生冲突情形下的确权规则等认识还不够准确,影响了供应链金融活动顺利开展。 在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裁判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不能机械办案。案件裁判要立足于链条企业交易关系、遵从产业链贸易活动的商业逻辑,将供应链上下游交易的连贯性、风险性、牵连性纳入考量,查明融资机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等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作用和地位。二是坚持贸易背景真实不虚。贸易真实性是确保融资安全的前提,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多因虚构交易、虚假确权、蓄意骗贷引发,要将应收账款、仓单、票据等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作为判断合同性质、责任承担的事实依据。三是坚持规制综合融资成本。对背离实体经济利润过高利率不予保护,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着力解决企业面临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合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原。
实现债务人利益最大化
记者:请谈谈破产制度在困境企业中如何发挥作用?请问企业主如何能应用自然人破产制度化解自身担保的债务? 林文学:破产除了破产清算外,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破产法规定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对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一样适用。在破产保护机制下,有可能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全国已设立14家破产法庭,近100个中级或基层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取得较大突破。 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企业重整,特别是在企业具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发挥内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作用。 实践中,企业主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比较普遍,对于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担保债务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可以通过自然人破产方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深圳法院根据特区立法,受理并审结了首个个人破产案件。浙江、江苏、山东等地积极探索自然人债务清理等类自然人破产制度。
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近几年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林文学:近年来,最高法按照中央要求,对标《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先后修订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出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深入推进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在世界银行对全球190多个经济体进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我国法院民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执行合同”指标居全球第五,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指标排名第一,是全球最佳实践者,“办理破产”指标也有较大幅度提升。
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北京9月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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