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发〔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升城市公共配套标准和城市品质,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十四届区委第193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双福街道、圣泉街道、德感街道、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先锋镇、支坪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每平方米调整为270元,四面山镇、四屏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每平方米调整为230元。其余区域征收标准不变。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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