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发展我区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供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区内金融机构聚焦政策性功能定位,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为实体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1年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通知》(渝财金〔2021〕4号)有关规定。
三、制定过程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1年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通知》(渝财金〔2021〕4号)要求,以及我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川财政发〔2020〕486号),我局拟定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初稿,于7月30日经局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后,于8月11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于8月20日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讨论《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
四、主要内容
1.资金用途。
“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用于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民营和小微企业,重点对在区内金融机构所申请的“特色农业产业贷”、“乡村旅游升级贷”和“农业供应链金融融资计划”等单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补偿。
2.资金的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是“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对“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区财政局委托区宏耀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托管机构。托管机构设立“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3.金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注册地在重庆市南川区,依法设立、合规经营,支持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政策规定,服务重庆经济发展;业务审批流程规范,风险防控能力强;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4.代偿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单户贷款风险本金损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托管机构担保贷款和试点合作银行直接开展的贷款;贷款主体为在重庆市南川区境内注册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担保费率不高于1.5%,银行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250个基点。
5.风险分担比例。
当贷款出现不良时,区宏耀担保公司负责组织贷款的代偿工作,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3:3:4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未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代偿,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照3:7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同对风险贷款进行追偿,追偿回的金额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6.代偿补偿的流程。
托管机构收到项目的代偿申请相关材料(即基础材料、借贷材料、催收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等)后,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专项资金”进行代偿申报,待区财政审核同意代偿后进行资金划转。
7.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代偿补偿内控制度。
本办法自2021年起执行,执行期3年。如遇国家及重庆市政策调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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