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1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作出有关要求。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采样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二)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时,5个样本混检检测费用为每人次30元(收费编码250403090a),10个样本混检检测费用为每人次20元(收费编码250403090b),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本通知自2021211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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