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项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
二、补偿代偿对象是哪些?
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和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原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已享受中央学费代偿政策和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补偿(代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具体是指: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潼南县、城口县、丰都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梁平县、垫江县。
(二)乡镇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四、补偿(代偿)的标准是什么?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累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
五、补偿(代偿)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区县教委、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于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批复获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名单和资金额度。
六、申请对象应该上交哪些资料?
(一)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介绍信、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证明在编)复印件(注: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
(三)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建卡贫困户编码等);
(四)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城区)工作证明材料,我区明确为领取乡镇工作补贴证明材料(由乡镇工作补贴发放单位出具证明,需明确领取时间段,涉及多单位工作经历的分别提供证明;证明材料需由所在单位审核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员签名并注明联系电话);
(六)所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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