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区管理部:
《菏泽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已经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6日
菏泽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全面提升居民生活条件,全力支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提取细则
第二条 菏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
第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起1年之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
第四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协议中个人分摊金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第五条 职工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和I类银行储蓄卡原件;
2.结婚证原件(住宅所有权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
3.增设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含费用分摊方案),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5.业主出资加装电梯的缴款凭证。
第六条 职工按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我市提取办法规定的流程。职工及其配偶有未偿清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办理该类型提取业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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