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2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天津市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1年2月5日,督察组向天津市反馈《天津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以下简称《督察报告》)。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委书记和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督察整改工作。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多次研究部署督察整改工作,制定《天津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目标、牵头单位、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市委、市政府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压实整改政治责任,确保问题整改不折不扣、见底到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部署要求,天津市委、市政府近日印发实施《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方案》予以公布。
《整改方案》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整改方案》明确,按照对标对表、全面整改,实事求是、统筹推进,点面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进整改,针对《督察报告》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统筹整合形成36项整改任务,2021年年底前完成16项整改任务,2022年年底前累计完成25项,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33项,2025年年底前36项全部整改到位。确保实现督察移交问题整改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构建的综合整改目标。
为保障督察整改目标实现、任务落地,并统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梳理形成的36项整改任务,逐项明确市级领导负责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验收销号牵头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确定了五个方面的重点措施:
一是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各市级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进一步优化考核,压实责任,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和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帮扶。
二是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绿色转型。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实施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钢铁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促进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着眼实现“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助力形成“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转优,加快打造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切实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
三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控煤炭增量,开展工业源和移动源治理,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统筹水资源利用、补齐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持续推进渤海综合治理,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强化海岸线保护,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严格农用地、建设用地两类用地风险管控,严格防控新增土壤污染。
四是打造生态宜居城市,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加强生态保护监管与修复,强化“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硬约束,守住生态安全屏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坚持统筹防控,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完善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切实增强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制定实施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是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完善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强化环境污染源头预防,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完善环境治理法治体系,强化司法支持。完善环境治理科技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基础研究,构建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建设完善智慧生态环境平台。
为保障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整改方案》确定了四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统筹部署,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整改落实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市领导同志联系点制度,各区党委和政府、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系统整改落实工作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推进整改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按计划、按方案落实具体整改事项,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工作机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导督办。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追责问责。问责处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加大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存在整改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是做好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及新媒体等方式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舆论引导,为推进整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天津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以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重要契机,紧紧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统筹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防污治污、节能降耗等各项工作,加快推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现代化美丽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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