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责任体系:打响安全生产守卫战!

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这次一共修改了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三分之一。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此次修改涉及哪些内容?我省如何落实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相关专家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解读。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这次修改还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这次修改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作为重点,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在总则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此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避免因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

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七项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预防排查关口步步前移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办同年又印发了《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我省各地积极开展了双重预防机制的试点建设工作,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此外,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利剑高悬”严守发展红线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少数企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损害其他正规守法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通过“利剑高悬”,震慑打击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处罚方式也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惩戒范围更宽。对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如果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采取列入“黑名单”的联合惩戒方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若发生以下四种违法行为任何之一,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这四种违法分别为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一年内4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等行为。

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因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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