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川府办规〔2021〕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全面推行涉企

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优化告知承诺流程,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领域逐步实现告知承诺办理电子化、告知承诺效率可量化、信用监管自动化,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争取到2021年底,建成全过程电子化、全流程闭环化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均应纳入目录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调整更新目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并纳入目录管理。

(二)切实执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配套制度

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涉及的行政机关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细化操作流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办事大厅等相关服务场所、门户网站、“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三)规范运行全市告知承诺系统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运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承诺系统,配合完善相关功能。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三、工作流程

(一)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于选择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通过信用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在办理告知承诺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电子签名的承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行政机关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核查方法,开展核查工作。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并将结果反馈至告知承诺系统。

对可以在线核查的事项,依托“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形成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体系。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跨部门的互助调查机制,及时履行协查义务,实现及时核查和有效核验。

对进行现场核查的,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核查结果应同步共享至告知承诺系统。

对在线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参与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有关行政机关要明确本单位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具体处理日常工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

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公众号、“渝快办”等门户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告知承诺制便民举措,适时总结具体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强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切实做好便民服务事项。

(三)加强督促检查

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永川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附件

永川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序号

审批层级和部门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我区权力清单事项名称

备 注

1

区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2

区新闻出版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3

区经济信息委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4

区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5

区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6

区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7

区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8

区交通局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9

区交通局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0

区交通局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许可


11

区农业农村委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12

区农业农村委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3

区农业农村委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14

区商务委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15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是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项之一,已委托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行使

16

区市场监管局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在国家药监局的统一安排下推进告知承诺制的实施

17

区文旅委

旅行社设立许可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设立许可


18

区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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