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核酸测费用负担,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6号)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眉市医保发〔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要求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价格按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标准执行,不区分医院等级收费,且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
二、《通知》要求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三、《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严禁混检套收单检费用。
四、《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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