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解读

《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0〕538号)

政策名称: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

政策内容:对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以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优惠价格。

适用范围: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党群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综合性服务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优惠政策: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以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

申报流程: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区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表》,经确认符合条件并与政府网站公示信息核对后,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五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暂停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续办手续后再恢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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