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16年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继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自2017年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继制定了《临沂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教〔2017〕12 号)、《临沂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临科字〔2019〕45号),提出省市县联动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项政策的实施,对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鲁科字〔2019〕91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为探索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赶超计划,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我们修订了《临沂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制定。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对已享受省财政补助部分,市财政不再重复补助。聚焦科技型企业,将政策支持对象调整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化了补助条件,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由3%、5%调整为4%、6%,更加体现政策对高研发投入企业进行支持的导向作用。优化工作流程,实现市级财政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提高政策落实效率。
三、起草过程
前期,市科技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结合我市企业研发补助工作实际,起草了《临沂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并征求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3条,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应为临沂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强调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明确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按照6%给予补助;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对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照6%给予补助。对已享受省财政补助部分,市财政不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三)补助流程和资金拨付。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依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研发补助额度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反馈给县区科技部门。各县区科技局参考反馈的相关信息组织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查,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复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对拟补助对象公示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省级补助资金配套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市科技局直接拨付至企业。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明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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