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核酸测费用负担,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将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为6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价格调整为2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价格调整为15元/人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为20元/次。上述4项检测项目价格均含检测试剂,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不区分检验方法。

二、《通知》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按规定在不超过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执行。

四、《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严禁混检套收单检费用。

五、《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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