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全市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政

一、文件背景和依据

我市大力推进科技类事业单位性质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研发机构创新发展,市科技局按照财政部等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文件精神,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全市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1〕81号)。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文件共九条,规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详见“(三)适用对象”);


规定了执行核定名单工作的职责和程序:一是市科技局分别会同市民政局、市委编办提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和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初步名单;二是市科技局汇总由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区、县(自治县)级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初步名单;三是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海关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海关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市级(含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和区、县(自治县)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还规定了名单更新的周期和方式:一是每年一次集中更新,二是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申请随时更新(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三是市科技局在更新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四是市科技局依照上位规定履行查实通过虚报获得免税资格的情况并函告海关。


(二)核心举措


1.重庆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编办提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初步名单;区、县(自治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委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区、县(自治县)级享受科技创新进口政策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初步名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海关进行名单核定。


2.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提出我市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初步名单,并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海关进行名单核定。


3.市科技局每年12月定期征询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时增补、变更享受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并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名单核定,报送。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以下两类社会研发机构


1.在市委编办或区、县(自治县)委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等业务的科研单位,含市科技局及各区、县(自治县)认定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


2. 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等业务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四)符合市科技局规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三、注意事项

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科技局查实后函告重庆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政策原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核定全市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 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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